增资扩股中实物出资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4 14:54:14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增资扩股实物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转增、送红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2)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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