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的案子以后会不会翻案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不是案件已经撤销不能再侦查。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起诉后还会再被起诉吗
首先要看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类型,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还是存疑不起诉。如果是绝对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之后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起诉了。但如果是存疑不起诉,日后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检察院还是可以起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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