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一般有以下4个区别: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法院认定,著名商标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要全国公众知悉,而著名商标要本省或本地相关公众知悉;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按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4、宣传作用不同。
驰名商标确认的误区与对策
目前,很多企业和消费者将与名牌视为同一事物,认为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导致社会上对驰名商标的确认和保护存在着许多误区。在此,笔者力图就驰名商标确认上的有关误区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驰名商标确认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只有商标局有权确认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即明确确立商标局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排除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机关和组织的认定权。但随着入世后商标法律诉讼案件的增加,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这种只有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程序、争议程序、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冲突案件的行政处理当中加以确认的形式已不适应形势要求,司法审判程序中确认驰名商标是一个必然趋势。
误区之二:认为只有在商标案件处理和诉讼中可以确认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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