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拆迁安置规定
时间:2024-03-13 20:40:11 1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土地整理拆迁安置规定

对于需要拆迁的房产,应当由拆迁人依据如下规则向被拆迁人提供合理赔偿:

首先,若所涉及的房产经过政府批准且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则应依照与相应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同等标准来给予赔偿;

相反地,如拆迁对象为尚未获得批准或者未持有房屋产权证书的二层以上建筑物,将按照其中二层及以下(包含二层)的实际建筑面积,或者依据拆迁人家中常住人口平均每人的建筑面积30平米的标准进行给予补偿。

针对此类被拆迁人,如其能够重新划拨宅基地,则补偿的面积将以重置价格进行上浮,幅度从20%到60%不等:

而如果被拆迁人无法取得新的宅基地环境,补偿面积将以重置价格进行上浮,幅度在10%到30%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

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二、土地整改属于什么项目

土地整改属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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