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快递包裹缺失的争议中,责任应当由快递服务供应商来承担。
在快递运输的整个流程中,负责舱运的相关方需要为货物的损毁甚至是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若这一损害或损失可以被证明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可以理解的货物自身的自然特性或是合理的使用损耗,又或者是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无意之举导致的,那么承运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