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则视为家庭暴力;否则,则不构成家暴。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