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女方享有生育的决定权。无论是男方不愿意让女方受孕,还是女方不愿意将孩子生育都是生育决定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同理,若是一方因此要求另一方对其生育权受损进行补偿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恋爱期间怀孕做流产可以追究男方侵权责任吗
杭州婚姻律师:恋爱期间怀孕做流产可以追究男方侵权责任吗?
经常会有人咨询:“李律师,我怀孕做了流产,我男朋友需要负什么责任吗?”“我们恋爱期间,我宫外孕了,男方现在不管我怎么办?我可以追究他的侵权责任吗?”
李律师今天通过一个案例,谈谈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能不能认定为侵权。
2019年,小红与小明恋爱期间,因自愿性行为,之后左侧输卵管妊娠,也就是宫外孕,从而造成小红左侧输卵管切除和10级伤残。
2021年,小红诉请小明赔偿。
杭州婚姻律师解析:
构成侵权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案中,小红与小明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虽然在社会上是不提倡的,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所以小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明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双方发生性行为之后,导致小红伤残后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小明应对于小红伤残后果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判决小明补偿小红1.2万余元。
杭州婚姻律师提醒:女性朋友们,给自己多一点保护,没有人会为你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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