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公司40多名员工离职后以少发了年终奖为由,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部分奖金及经济补偿金。近日,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原告之一的刘先生诉称,他曾与西门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100%完成工作目标,可获两万余元的年终奖。但后来,西门子公司仅按全额奖金的67%给他发放了奖金。
刘先生认为,西门子公司未足额发放年终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仲裁失败后,刘先生和其他40多名员工一起将西门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西门子公司支付奖金差额及相当于年终奖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西门子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由公司年度业绩、员工所在部门年度业绩及员工个人年度业绩综合确定。奖金数额比员工们想象得少,是因为当年西门子集团全球业绩不好,不存在克扣一说,因此不同意员工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西门子公司已经将年终奖的确定原则向员工示明。年终奖的核定方式中涉及到的指标,总体符合将个人、部门和公司整体业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同时,员工们在领取这笔年终奖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均是在与西门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才提出年终奖核定方式不合理的诉讼主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员工们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20多名员工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二中院,二中院终审认定西门子公司发奖方式符合合同规定,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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