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的经济赔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两倍经济赔偿计算,为工作年限乘月工资乘二。需注意工作年限有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待岗费
吴某系某医药公司职工。2010年5月,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一直在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10月15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忽然电话通知吴某不要来上班了。后吴某多次找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称其违反规章制度,不同意吴某上班,也不给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奈之下,吴某将公司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8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药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止劳动合同证明造成吴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也未能与别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在家待岗,公司应承担责任。仲裁委遂裁决由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每月637元、经济补偿910元,为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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