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在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各个地区城市低保保障办理条件不同,对纳入低保规定范围的人员也不同。
北京地区
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
4.持有北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者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其他区域内的同类人员是否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原为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1.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3.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超转人员(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因建设用地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后,原有农民劳动力中超过转工年限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公证领取一次性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获得安置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所在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解决。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上海地区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州地区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4]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农村低保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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