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骗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3倍赔偿,还是要求500元赔偿,以有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指什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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