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的当事人有自主和解的权限。
这就意味着,在未委派律师协助的前提下,当事人A与B都拥有自行协商以解决债务纠纷的权利。
然而,当事人究竟是否应该采纳这个选项,完全取决于其个人的意愿以及所面临的实际状况。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他们更深入地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制定最佳的和解方案,乃至代表当事人在和解磋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尽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力,但最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仍然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可依据自身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作出明智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