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支出。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
一、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交开办费
(一)开办费用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一)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二)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三)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四)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五)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开办费的归集
1、《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的开始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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