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罪辩护同时做最轻辩护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允许辩护人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法条意思很明显:《刑诉法》给法庭设定了一项义务,审理案件时,任何与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庭都应当主持调查、辩论。具体怎么调查,怎么辩护,请看《刑诉法解释》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这条是解释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法庭应如何主持调查的规定,意思是: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查明量刑事实;
换到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可以向法庭发表无罪的质证意见,同时也可以发表量刑的质证意见。
再看《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法条意思很明显:虽然被告人不认罪,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
换到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是不是很惊讶?怎么可以这么规定?不信你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律师权利保障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读完这些法条,是不是一切都明朗了?再遇到质疑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很从容的告诉他们,是法条赋予了辩护律师这项权利。那位灵敏的女辩护律师其实不用急着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只需要告诉法官是法条规定的,或者直接给他读法条。《刑诉法》及其解释给法庭设定了“主持、引导”控辩双方的义务,法庭不仅不作为,还质疑辩护律师。他们听了你读法条之后,肯定会懂得怎么做的。
本文还涉及到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的问题,这里暂不展开论述。而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已经明确了辩护律师“应当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原则。虽然该权利一直都存在争议,但是这个规范确定了“应当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后,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就已经很明确了。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中简称“《刑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简称“《刑诉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文简称“《律师权利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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