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时间:2023-11-09 16:20:11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规定列出了一系列禁止女性职工从事的劳动,包括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一些劳动。此外,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且在哺乳期间也不得从事一些劳动。

禁止安排女性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经期、怀孕和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经期、怀孕和产假期间,享有劳动保护。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劳动法》还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因此,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假期和劳动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假期和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性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也不得安排在经期、怀孕和产假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也要遵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女职工 最新知识
针对 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 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