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平等的内涵平等具有多重含义,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达。它可以是人民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价值观,也可以是一种权利和制度;既可以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一种动态的实践平等权的制度运作。
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包括:
(1)平等是一种宪法原则。例如公民在法律面前(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一律平等的观念①这一说法。近年有学者认为,平等被认为是属于总则性人权,与人格尊严、追求幸福一样适用人权范畴的一般性原则;平等具有依附性,没有其他权利为对象,平等权无法独立主张。②(2)平等是一项权利。认为八二宪法恢复了平等权的规定,使法律平等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③平等权是我国权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④也有人认为平等权可以说是不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⑤(3)平等既是一项原则又是一项基本权利,即平等兼具权利与原则的两重性。⑥(4)同等权利义务说,认为公民平等权指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⑦而在这诸多的观点中,以第三种为多数。
对平等性质的不同认识,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平等的理解,把平等视为权利是侧重于人权保障的角度,认为平等权之要义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权利,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被同等对待;而认为平等是一种原则,则是从宪法约束国家机关的角度来定义平等的,它将平等作为对国家机关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求,以此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人为的制造不平等。而实际上平等除了在权利和原则角度上的理解,其在很重要的角度上应该是人们的一种理念和价值观,只有人们在理念和思想上认识到平等,并将其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和要求,才能更准确的理解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从而才能更好的享有并行使;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对平等思想有更精确的理解,并将其上升为一种指导性要求,才能将平等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并在其日常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得以贯彻,也只有这样,平等才真正具有意义。
平等权之称谓,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或是原则,它应当是原则、权利、目标、政策、理念等多重属性的综合。国外学者对平等权的定义,认为平等权对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既要求国家机关消极作为,又要求其积极作为,但尤其注重消极功能;要求国家机关处理问题遵循同样情况平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之原则。可见,国外平等权定义的重点在于通过对国家机关施以义务之形式来保护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其矛头直接指向国家机关。我国学者的主要看法有:认为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否认法律的阶级性,它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在立法问题上,人民和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①(2)基本上不承认立法平等,强调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和受罚。认为平等权指在法律实施上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依法承担义务;任何违法行为都受追究。②(3)平等权包括立法平等和法律实施平等的内容。立法平等指立法者在制定的法律条款上必须给与所有的人以平等对待。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守法、护法平等,其中以执法机关平等的适用法律为重点。法律适用的平等要求执法机关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不能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财产和教育程度等不同而区别对待。③这种看法过于强调绝对平等,未注意合理差别。(4)注意平等的相对性、平等性和平均及平均主义的差别。平等与合理差别待遇的互补,将平等侧重于作为对立法权的要求,强调平等权的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平等权要求的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是具有合宪性的。平等权主体行为的不同是形成合理差别的主要原则。④区别最大的目的不是扩大人的自然不平等,而是缩小差别。
本文所讲的平等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统一体。基本含义是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法律上地位相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它要求做到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适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l)基于内容的分类有学者将平等权分为四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平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⑤此分类主要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规定。它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释为法律事实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这具有狭义性。有学者将宪法中的一般平等权与具体平等权分开。一般平等权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平等权包括六方面,即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以及民族平等;男女平等;选举平等;宗教信仰平等。http://www.zhichenglnwen.net职称论文发表
(2)基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的分类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绝对平等是指用强制力量实现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完全一样,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待遇,它源于对封建等级制度绝对的否定,体现了人类对不平等的等级专制制度的痛恨。相对平等是指在法律上承认人类具有先天及后天的差异性存在,即依事物的本性,不允许在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上对任何人差别待遇的相对性平等。平等只有在相对意义上,才有实现的可能。①机械式平等与比例平等、形式平等于实质平等:无视个人的自然事实或能力上的差异,法律上一律均等对待为机械式平等或数学平等;个人的社会地位或法律地位因其各自能力而赋予的为比例平等。一般来说,形式平等是指保障公民法律上的平等,又称机会的平等,即虽然各人在事实上存在差异性,但法律上同等处理。其缺点是容易产生不平等的结果,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实质平等是指事实关系的均一化,即指社会经济关系事实上均等。实质平等在许多国家宪法中都有具体体现。
3.其他分类还有先天平等和后天平等、消极平等和积极平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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