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是一种渎职性的财产犯罪,从行为表现看,又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诈骗犯罪,其特殊性就表现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职务”是指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便利”就是方便的条件与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行为人凭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结合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机会。这种职务上便利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经手财物的便利,就是指持有、使用和转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则是对公共财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与保护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
贪污罪是什么?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所有权,其犯罪构成如下:一、行为主体具有贪污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罪。二、行为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普通公民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但普通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处理。三、行为主体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他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不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四、行为主体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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