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未 结 清 债 权 债 务 凭 证 的 保 管 期 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这一规定主要涉及破产企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凭证管理。这些凭证主要包括债权债务合同、欠条、收据、发票、债务人债务清单等。这些凭证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重要的依据,用于核实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确保破产清算的公正、公平、公开。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这一规定意味着,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妥善保管这些凭证,以确保这些凭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使用。同时,这一规定也意味着,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结束后,需要将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保存十五年。
总之,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是《企业破产法》为破产企业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管理所规定的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的遵守,有助于确保破产清算的公正、公平、公开,也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是《企业破产法》为破产企业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管理所规定的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的遵守,有助于确保破产清算的公正、公平、公开,也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末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
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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