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没有义务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也就是检察机关;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提起自诉的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时,不能够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一、提起公诉是否会判刑
公诉不一定被判刑。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有罪。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足的无罪判决。
二、请问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刑事案件吗
刑法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法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控方举证,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三、无罪辩护的策略
(一)实体性的无罪辩护
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本文第三部分无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为实体辩护的主要依据。
(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事证据规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我国刑法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在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无罪,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和体系,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许多案件,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入手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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