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发生转让、分离、合并、承保等经营机制变化的,由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国家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有自己的规定。例如《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分离、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破产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缴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至70周岁);《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单位发生更名、分离、合并、破产、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交清医疗保险费。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正式成立30日内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离、转让、租赁、承保的,接收或继承单位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参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清算资产是要首先留足在职职工一年和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内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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