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翁突发脑出血、高血压、多发脑梗塞疾病死亡,死者家属诉称老翁因与他人争吵诱发疾病死亡,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因死者于争吵之前即已住院治疗,且不在争吵现场,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5日上午,原告刘某的丈夫蔡某突发疾病,后被其亲属送往某中心卫生院抢救治疗,接着被120转到某人民医院抢救。蔡某经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多发脑梗塞。原告刘某认为无抢救价值,自动出院,将蔡某转至某中心卫生院维持治疗。蔡某于2013年10月7日5时53分在某中心卫生院死亡。2013年10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江某下地干活,从原告刘某的菜地沟经过(原告刘某的菜地在被告院墙南),因原告曾与被告发生过纠纷,原告刘某不让被告江某从其菜地沟上走,双方发生争执。
另查明,原告刘某家人与被告江某在事发前曾发生两次打架,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应对蔡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2879.49元的50%即86439.7元。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的丈夫蔡某于2013年10月5日上午突发疾病,经某中心卫生院、某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3年10月7日5时53分在某中心卫生院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5日下午15许与被告江某发生纠纷的事实清楚;但原告的丈夫蔡某在发生纠纷时在住院治疗,并不在纠纷现场,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蔡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所诉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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