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内容: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5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