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方离婚诉讼是否有特殊程序
时间:2023-11-21 10:40:06 4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孕期女方离婚诉讼是否有特殊程序

孕期女方离婚诉讼的程序是:

1.起诉阶段,提交起诉书,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材料;

2.答辩阶段:被告提交答辩的,由法院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

3.庭审阶段:开庭审理,开展法庭调查,双方质证,查清事实真相,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生效阶段: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为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后是否必须取得离婚证

起诉离婚不需要领离婚证。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即为离婚,跟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三、不服离婚判决的应该怎么办

诉讼离婚后,一些财产纠纷不能再行向法院诉讼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包含不服离婚判决的情形。

1.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

2.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诉讼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权,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只能行使申诉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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