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到外省吗
我和丈夫的户口是牡丹江市的,在齐市龙沙区一企业打工多年,今年9月辞职,之后在江苏省苏州市找了份新工作,想把之前在这儿交了近十年的养老保险也一并转走,不知可不可以?若可以,需要哪些手续?
市社保局龙沙分局答:
可以。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时,像李女士和其丈夫这样办理省外转出人员,若男性未满50周岁和女性未满40周岁参保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若男性已满50周岁和女性已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时,所持身份证住址与转出地住址不符需提供(户口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手续,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再由转出人员填报并签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开具《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有欠缴记录的告知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参保人员放弃补缴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后再开具《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待转出地收到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在当月请款发出。具体问题还可以拨打市社保局龙沙分局咨询电话240774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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