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未履行时效
因涉及一方未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合约引发的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设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保护期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此外,诉讼时效自权益受损及被侵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权益遭受侵害20年后的案件将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根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处理时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相关条款,如第25条第2款指出:若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
如遇协议签订后对方未履约支付补偿金,可选择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途径。
双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若任何一方未能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诉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
同时,也可透过行政复议维护个人权益。
若对方在补偿决议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拒绝签署安置协议并试图逃避搬迁,无法启动行政复议或诉讼,则可申請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此类纠纷,我们强烈推荐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以保证遵照规范流程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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