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属于逸失利益损失,其赔偿依托是劳动能力。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健康权受到侵害,导致劳动能力暂时受损或丧失,治疗和恢复期间不能劳动导致应得收入无法获得,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若治疗休养期内收入并未减少,即不存在误工损失,自然不能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计算误工费要注意哪些问题?
1、受害人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并无劳动能力(比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因病、残疾或年老等原因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原则上不能主张误工费。当然,劳动能力不能仅靠年龄来判断,比如成年男性年满60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但若其仍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收入,相应的误工费仍应赔偿。
2、误工费赔偿并不以受害人伤前必须具有工作和固定收入为前提。有观点认为,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本身就是一种损害,误工费是对该损害的赔偿。该观点虽会导致误工费无从计算,但确有一定道理。误工费实行差额赔偿和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一些情况下,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参照行业标准计算,特别是,对于某些特殊人群,比如失业者、无业者、家庭妇女等,即使没有工作和收入,误工费亦应赔偿,至少并非一律免赔。
3、误工费必须是劳动收入损失。误工费系劳动能力受损的代价。受害人的收入中可能包含非劳动收入,比如财产性收入、政府转移性收入等,这些收入并非劳动力价值的完全体现,其中包含资本、机会、政策等其他生产要素,计算误工费时需要把这类收入予以剔除。因此,经营损失或含有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不能完全认定为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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