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一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等同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的 婚 姻 是 否 属 于 无 效 婚 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则他们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则他们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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