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简称“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范围,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且“纯管户”年纳营业税税额在660元以下,“共管户”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下难于征管的纳税人。
二、实行“双简”申报纳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管,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的原则;坚持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三、具体管理方式
(一)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均以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和纳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并视同办理纳税申报对只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户亦可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轴小的“纯管户”可采取“双简”办法按季申报缴税。
(三)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共管户”,可采取“双简”办法按半年一次申报缴税。
(四)对地处城镇或基层分局所在地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户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只能实行“简易申报”的管理方式。
(五)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均应按季末或半年末后规定的期限征税,不得提前征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省局的“双简”申报纳税管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各基层征收单位必须建立税收征收台账和征管清册进行管理。
(三)实行“双简”申报纳税管理方式,必须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要经常开展税源调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四)要加强对“双简”纳税户的税务检查,对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五)对实行“双简”办法的纳税户,要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对税收核定工作要按照业户自报、民主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的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全面实行定税和征税的“阳光工程”。并运用计算机等科学手段,逐步推行“电脑核定定额”,使定税和征税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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