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雇主印章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因素。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的签订可以表明劳动合同的效力。为防止隐患,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仅凭公章确定劳动合同未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劳动者最好要求用人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
只签不盖章或只签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比较常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直接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证明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和《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得到了雇主的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被视为单位真实意图的表达
因此,一般来说,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能够代表法人的意志。如果加盖公章,则表示该组织已认可该合同
劳动合同在签署但未盖章后能否生效?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也有只签字不盖章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2条,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已就有效性的条款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双方的一致意见为准。“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的签字可以使劳动合同生效。没有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是,由于签署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如果签署劳动合同的人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他的行为直接被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对本劳动合同的认可和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未盖章,劳动合同也有效
其次,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员,因为这些人在法律上不能直接代表用人单位,只有事先获得授权,他们才能约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然而,员工很难知道他们是否得到了公司的授权。民法代理理论中的表见代理原则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表见代理原则,当没有代理权的人代表委托人行事时,如果行为的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则该行为是有效的,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签署劳动合同的人是公司行政或人事部门的经理或该部门的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员工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在签署前已获得公司的授权。因此,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更加可靠,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劳动合同生效。对于其他普通员工,除非他们手中有公司的授权文件,否则他们的签名是非常不可靠的。例如,没有公司会将签字权委托给清洁工,因此清洁工的签字几乎不可能使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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