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数包括: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部分)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资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缴费基数。
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比例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增长变化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规定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从2001年12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低于3%的,一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高于3%的不再变动。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4、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筹集,按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见: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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