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分公司需要列总公司为被告吗
1、从程序法上讲,起诉分公司时无需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只要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也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了登记的,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那么,单独列分公司为被告在法律上应该没有障碍。
2、从实体法上讲,除银行、保险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分公司外,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院直接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怎么执行呢?
在实务中,律师起诉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反正追究代理人乱用诉权的责任的情况目前还未曾发生过。于是,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其实,没有必要。
二、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总公司在分公司诉讼中的地位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分公司与分支行都是分支机构形式的一种。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明确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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