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名的案件中,对于从犯所涉车辆是否应当予以没收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若证实该车辆正是专门用于从事犯罪活动或者是用犯罪所得支付费用而获得的,那么没收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然而,倘若车辆与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性,仅仅属于从犯个人日常生活中的交通工具,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应该被没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