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我是一名技术研发人员,之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我从该公司离职以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的相关工作,也约定了每月公司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今年4月我与该公司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离开了公司,但是公司并没有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是否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可否到本行业的其他公司寻求相关工作?
丁律师:由于公司违约在先,你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在本行业的其他公司寻找相关的工作机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由于你的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约在先,你就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当然可以到本行业相关公司工作。
另外,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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