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共有人之间有其他约定,否则是不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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