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营改增后国税通用手工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发票保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手工发票,而具体业务事项的办理可以向主管或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咨询。同时,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保存期满后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和查验后销毁。
营改增后,国税通用手工发票仍然可以使用。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手工发票。具体业务事项的办理可向主管或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咨询。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和查验后销毁。
营改增后,国税手工发票是否可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营改增后,国税手工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按照该公告的规定,国税手工发票不可报销。
营改增后,国税通用手工发票仍可以使用,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手工发票。具体业务事项可向主管或所在地国税机关咨询。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保存期满后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和查验后销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营改增后,国税手工发票不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不可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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