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谁赔偿?由雇主赔偿。
天山网讯(通讯员任万民报道)3月2日,原告唐某诉被告马某、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和静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唐某5000元,于2011年3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2011年5月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2000元。
2009年5月28日,唐某受雇于刘某为其安装路灯杆,马某为刘某无偿开车运送路灯杆。当日,马某开车将旧路灯杆拉进和静县城建局院内,唐某也坐在车内,车行至城建局大门时车上的板子撞击城建局大门后反弹,将坐在车内的唐某打伤,致其右顶骨骨折。唐某当日进入和静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22日出院,期间医疗费5242.1元,误工费8107.5元,伙食补助费625元,护理费1762.5元,营养费625元,共计16362元,刘某已经支付医疗费5242.1元,误工费3000元,还有8120元未支付,故唐某将马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其予以支付。
2011年3月2日,经和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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