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无故降薪怎么办如何拿到赔偿
若公司毫无原因地实施降职和降薪措施,则劳动者可行使法律权利将之视为未经适时或全额支付劳动薪酬,从而解聘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主张应得的经济赔偿金以及尚未支付的无故减薪所累积的薪酬。
根据相关法规,经济赔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所持续服务的年限来确定。
对于每满一年的服务期,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标准;而对于服务期长达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劳动者而言,应将一年纳入计算范畴;不满六个月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赔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薪酬较高,且超过了所在地直辖市或设立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水平,那么对其的经济赔偿标准将依照该地区的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进行支付,但赔偿年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年。
薪酬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终止日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无故降薪又不辞退如何办
公司无故降薪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公司无故降薪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以下这些细节。
第一,不要相信公司口头降薪的说法,要求公司提供书面通知或说明。无论是公司口头告知,还是发信息告诉你降薪的事情。我们也要通过正式的渠道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并保留好证据。等之后发工资的时候,公司确实直接降薪了,那么就是劳动仲裁的时机。
第二,在取得证据后,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千万不要是个人原因辞职。因为在公司降低工资的情况下,后续是肯定要申请劳动仲裁的。所以一定要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就是公司违法降薪,千万别写成是自己原因辞职,也不要被公司套路,在个人原因辞职的书面上签字。否则基本就没有办法。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实操流程是这样的:
一、收集证据。关键证据就是降低工资前后的工资记录。最好能够证明工资结构来说明是降低了哪一部分工资。
二、在证据收集齐全后,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虽然当面送达也可以,但建议还是以邮寄的方式,因为当面送达不好取证。我们在邮寄的电子面单和信封上都要写上邮寄的主题,比如关于某某因为某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这样即便公司拒收也算送达通知到位。并且在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我们要把完整封装好的邮件进行拍照或者录视频备用等邮件送达签收后,在网上查询的邮寄记录也要保存好。
三、带上劳动关系证据,工资的证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四、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的请求有经济补偿金,公司降工资的差额部分。如果有其他克扣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等也可以一起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无故降薪怎么办如何拿到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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