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拆时货物要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未及时转移的行政机关也要保存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和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一、被强拆后如何申请赔偿?
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
“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
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行政机关仍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进而保障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实际居住权益。
赔偿方式的要求是支付赔偿和返还财产恢复原貌,房屋是依法拆除的,拆迁户可以选择评估之日的市场价补偿,也可以要求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根据规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确保申请人得到公平公正的救济,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最大限度的保障拆迁户获得国家赔偿,这也就代表赔偿法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不但是因为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还需要赔偿拆迁户所享有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比如产权置换、搬迁费、过渡房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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