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类诉讼案件,如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等,撤诉后能否重新提起诉讼,存在差异性。
以下为详细介绍:
首先,在涉及到民事诉讼领域时,主要包含两种情况:
(1)若当事人主动撤诉,亦或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其自愿放弃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做出撤诉处理之后,若该方当事人再次以相同诉讼请求提出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对此类起诉给予正式审理;
(2)针对离婚案件而言,无论原告是选择撤诉,还是按照撤诉处理,若在无新的情况及理由出现,并且在六个月之内又再度发起起诉,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至于那些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以及那些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同样适用上述条款。
如果在此期间,不存在新情况和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诉讼,或者,展开的是针对同一事实的再次控告,那么人民法院同样不会受理此种起诉。
其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1)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在宣判之前,若人民检察院选择退回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审查人民检察院退回起诉的原因所在,并据此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决。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同意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若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又重新提出起诉的,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案再次受理;
(2)至于自诉案件部分,除非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诉讼请求被迫撤诉之外,若自诉人撤诉后,仍然对同一事实进行控告,那么,人民法院也不会再接受此类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式:
分别是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是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
最后,我们来看看在行政诉讼的领域中所遭遇的情况:
(1)当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告的撤诉请求之后,如果原告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给予受理。
如果裁定准予撤诉的决定确实存在过失,那么,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以便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当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先支付案件受理费用,同时又未提出缓交、分期付款、优惠付款的申请,或者即便提出了申请但截止目前尚未得到批准,那么,这将被视为自动撤诉处理。
然而,在原告经历撤诉处理之后,如果能够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依法解决诉讼费用缴付问题的话,人民法院仍会将此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