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购买房产的面积出现缩减现象,探讨其是否具备请求返还房屋所有权的法定依据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需要通过实际案例来加以细致剖析和阐释,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概括性介绍:
首先,如果预售房屋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之间的差距,在三平方米之内浮动,那么作为购房人,您有权选择提出取消购房合同或者修改房款数额的建议。
然而,若是在房屋实际交付时测量出来的实际面积,与在签订合约时预测的暂时估计面积有所偏差,并且这个误差按照绝对值计算已经超过了百分之三的正常范畴。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购房人有意愿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还附加要求赔偿涉及到的贷款利息等经济损失的话,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购房人的诉求,并做出对购房人有利的裁决。
其次,如果预售房屋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的差距超过了三平方米,那么购房人就不能够以此为理由提出取消购房合同或者恢复原来购买价格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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