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了规范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维护道路货运交易秩序,促进现代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是指经上海市城市上海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同意建立的,为道路货运交易提供货运信息服务及交易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条件的法人。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陆上货运交易户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指符合有关专业规划布局,经市交通局认定,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联网,并提供货运信息服务及相应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条件的法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进行道路货运交易的活动以及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是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对陆上货运交易巾心运作活动依法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交易原则)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提供便利的交易设施和条件,保证道路货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交易中心职责)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具有如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系统维护
(二)接受、汇总、分析交易市场生存的货运信息,发布道路货运交品行情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制定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关运作规则;
(四)设计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使用协议基本格式和货运交易协议格式推荐文本;
(五)为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相关运输服
(六)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运作活动进行有关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交易市场职责)
交易市场应当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签订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使用协议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交易市场具有如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为用户提供货运信息和集中交易场所:
(二)负责本交易市场的日常运作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注册用户的受理、审核、确认和用户卡的发
(四)受陆上货运文易中心委托为用户提供有关的运输服务。
第八条(用户条件)
取得用户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服务经营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货主单位、具有合法身份的货运中介
(二)遵守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各项规定;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用户交易)
经交易市场注册取得用户卡的用户,应当与注册地交易市场签订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货运交易协议。
用户凭用户卡可在各交易市场从事道路货运交易活动。
用户提供的货运交易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交易市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交易方式)
交易市场采用协商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方式并可以自由选择如下场所进行交易
(一)在交易市场内交易;
(二)在交易市场外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联网用户单位和停车场所交易。
第十一条(交割手续)
在交易市场内发生的货运交易,由货物承运人在交易市场办理货运交割,并由该交易市场凭交割单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在交易市场外,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联网的用户单位和停车场所发生的货运文易,由拥护单位通过该系统将交易信息传输给交易市场,经交易市场确认并发回电子货运交割单,用户单位根据电子货运交割单向交易市场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用户使用交易市场内的货运信息,在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外发生的货运交易,应及时告知交易市场办理有关交割或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交易市场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用户与交易市场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自律机制)
陆上货运交易户心和各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规范有序,并可通过联席会议、合约等形式建立自律机制。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OO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20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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