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违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充分的,可以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方案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清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依照本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讨论,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违法的,被申请人可以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申请依据错误;
3。违反法律程序;
4。越权或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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