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目前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1)、市级机关(包括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越城区机关以及市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公务员、在职工勤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
(2)、市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的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3)、市区范围内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4)、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退休、退职人员;
(5)、在绍兴市区的部、省属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6)、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绍机构中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绍市府发[1996]169号《绍兴市市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参加市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退休、退职人员;
(8)、按市委[1999]3号文件精神,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大病医疗保险(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
(9)、按绍市府发[2001]34号文件精神,协议保留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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