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任何预知或者察觉到相关事实时,协助他人进行传话活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所谓的“帮信”罪行。
然而,“帮信罪”的定义明确规定行为人在知晓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协助与支持。
换句话说,只有明确知道对方有犯罪倾向,且继续为之提供便利,才能被视为是犯罪行为。
若认为自己在毫无预知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正常的人际交往而传话给他人,完全忽略了对方违法的可能,那么不应被判定为犯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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