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借款不偿还的现象时,首先需要债权人通知或者双方进行商议以解决问题,然而如果经过这些手段依然无法追回欠款的话,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三年内收集和整理所有可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性的证据,然后提交至法院,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
倘若法院作出了关于偿还欠款的判决之后,债务人仍拒绝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可以在两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在接到这个申请并启动执行程序以后,会依法对被执行人(即欠款人)名下列入的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存款进行全面搜查。
在此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仍故意不予归还的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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