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虚假宣传被处罚款50000元,认为工商部门所作处罚决定错误,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日前,北京神笔书画院将工商局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其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正常开展书画创作、文化交流和培训书画艺术人才的业务。作为从事培训活动的机构,为培养合格人才,聘用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的教授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士是正常的协作和业务活动。其与中央美术学院培训中心、文化部、国资委建立了正常的协作关系,其目的和宗旨是善良的。神笔书画院在自己的宣传材料中正面宣传这种协作关系,并未对学生和社会有任何恶意,也不是故意侵害他人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他人和书画艺术事业的情节。
而根据神笔书画院提供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神笔书画院于2008年5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池子大街的经营场所设立户外广告,广告内容含有中央美术学院、文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北京神笔书画院培训中心面向国内外招生字样以及在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中央美术学院、文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美术培训中心的广告用语,所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因而对神笔书画院处以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且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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