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诉讼可先行宣告解除婚姻关系,而财产部分则视情况可另行进行独立案件审理和裁决。
具体而言:
1.如在提起离婚诉讼之时,便同时主张分割财产的诉求,那么法庭应在离婚判决过程中一并审慎处理,针对涉及的财产问题做出明确评断和裁定。
2.但若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仅提及了情感纠葛及身份地位等问题,对于财产部分并未有所主张,那么当事人可在日后另行以独立案件提出财产争议的请求。
3.即便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后,再次发现存在尚未进行财产分割之事宜,当事人亦有权通过独立案件的方式对相关财产权益进行追溯并加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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