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刑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月27日《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3点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作法律文书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以后再由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减刑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四、社教工作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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