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一名煤矿工人在挖井运渣时,左手拇指受伤。为了讨回公道,他把煤矿告上了法庭。矿主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28日,记者获悉,云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残疾农民工工资17万余元
2004年7月20日,云阳县桑坪村19组村民李×富,被云阳县**煤矿聘为采煤工、挖井工。第二年5月16日,李×富在老矿B区主干道行驶时,左手拇指受伤。当日,他被送往云阳县桑平卫生院治疗,手指被截肢。2005年8月12日,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左手受伤。同年12月27日,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6级伤残
2005年5月31日,李×富康复出院。双方达成协议,向李福付了3500元,李福反悔,向云阳县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新丰煤矿在审理后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71730元,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原告李福虽在被告单位工作,未签订合同,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本委员会支持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六级伤残的证据,如果调解不成,裁定如下:扣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500元后,被告云阳县**煤矿,将向原告李×富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就业津贴等共计167492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云阳县**煤矿起诉李某福,认为李某福不遵守约定,申请工伤认定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李福的伤情不符合六级伤残标准,法院被要求驳回李福的上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李福认为双方在李福受伤后达成的协议是非法的,而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是终审结论,并请求法院维持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认定李×富的六级伤残?经审理,法院认为《重庆市工伤职工再鉴定结论通知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与原告在受伤后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图,但该协议是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前的行为。协议没有赔偿6级伤残的相关金额。故原告坚持按协议内容赔偿的意见不予支持,共2页:8月3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原告云阳县**煤矿向被告李×富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共计171502.4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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