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企业的认定及其合同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公司地法律上虽然仍具独立地位,但事实上受到了来自外部力量的控制。控制公司挟其所持股份在董事会里发号施令,使董事会不再以本公司的利益为中心,而是要服从关联企业整体的利益。这就使得公司自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于集团的商业目标和特定公司的商业目标之间固有的冲突。因为,集团利润的最大化并不总是与单一成员公司的利润师大化相一致,甚至存在着极大的矛盾。这典型地表现在最简单的关联企业结构――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中。母公司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安排子公司的活动。譬如将利润移转给关联企业内部的控制企业、由控制企业制定与市场不发生联系的转让价格、贷款以低于市场流行利息的方式移转到控制公司、控制公司要求转让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或者要求出让机器或土地,或从属公司被迫从母公司那里租赁废弃材料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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